工行南宁分行称2.5亿存款丢失系个人犯罪,受害储户:不认同

3月18日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翟振轶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依据此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该案中既涉及银行高管的盗窃等刑事犯罪,也涉及受害者和梁建红及银行间的储蓄民事纠纷。这里存在一个常见的法律情况:刑民交叉法律问题该如何处理?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了民法、刑法,这就叫刑民交叉。民法是最基础的,行为不违反民法,就不会承担民事责任,更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反之不一样,即使不承担刑事事任,并不必然不会承担民事责任。这起案件表面来看,是银行高管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被害人的钱转走了,当然由梁某赔钱。但这里存在一个关键情节,被害人的钱存进了银行,银行出具过存单,这时双方的合同就成立了,那银行就应该承担责任。

翟振轶律师称,依据受害者和银行的储蓄合同纠纷角度来看,这里涉及一个民法概念:表见代理。银行高管在银行里实施的工作行为,会被当然视为代表银行实施的行为。即使高管主观上是想骗,但被害人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才将钱存入银行,高管的身份和在银行实施行为,会让被害人产生内心确信这钱就是存入银行的,银行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不从受害者和银行的合同纠纷来看,他们可以起诉银行侵权。”翟振轶律师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督局曾就此事对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作出过处罚,那么可以断定,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和受害者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从这个角度而言,银行应该承担储户一定损失;当然另一方面,受害者明知银行工作人员承诺的利息高于国家相关规定,依旧做出了存款行为,受害者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双方各自承担多少责任,由法院依据双方证据作出判断。

该案代理律师周兆成此前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曾表示,梁建红等人犯罪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因为梁建红系银行工作人员,受害人将手中现金、身份证件等提交给她,就是提交给银行,这属于客户与银行办理业务的行为。梁建红将客户存款转走,侵害的应该是银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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