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元的劳务税标准为何“一睡36年”

刘武俊

劳务所得税自1980年实施800元的起征点以来,已经有长达36年未进行调整。2017年全国两会开幕在即,提高劳务所得税起征点呼声再起。近日媒体报道,民进中央拟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交《关于提高劳务所得税起征点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提案》指出,我国劳务所得税自1980年实施800元的起征点以来,长达36年没有进行调整。这一政策已与制定该税种的初衷背离,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生活水平不适应,与我国创新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严重不符,已成为抑制劳动者包括科研人员积极性的重要障碍之一。

所谓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装潢、设计、安装、化验、制图、医疗、测试、法律、咨询、会计、讲学、广播、新闻、翻译、书画、审稿、影视、雕刻、录像、录音、表演、演出、展览、广告、技术服务、经纪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1980年9月10日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从目前情况看,劳务所得税主要征收群体为两大人群,一类是企事业单位临时佣工和实习生,这类人群属于低收入阶层。另一类是企事业单位人员兼职从事科研、设计、技术服务等科研创新活动时的劳动所得。当年制定800元起征点时征收对象并不是普通工薪阶层,从目前情况看,劳务所得超过800元已经非常普遍,导致该税种征收群体扩大。过低的劳务所得税起征点有违于税收的公平性,显然既不利于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也不利于鼓励创新创业。

建议大幅调高劳务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加大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劳动报酬征收力度。针对诸如明星表演费、出场费等过高的劳务所得,要加大征收力度,达到税收调节分配促进公平的作用。对从事科研或创新活动劳务所得则宜实行减征政策。对科研、创新等劳务所得对于推进实现创新驱动战略具有重要的激励作用,给以较大幅度的减征政策,激励科技创新,促进大众创新创业。

去年,大批高校学生结束实习时,被要求按800元起征点、20%的税率缴纳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曾引发舆论对这一税种征收标准36年未作调整的关注。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980年,我国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是762元,2015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一次收入800元这个起征点,在1980年意味着比职工全年工资收入还要高,而到如今,还不到职工平均月工资的六分之一。如此明显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的税收标准,岂有不修改之理?36年,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居民工资收入水平变化天翻地覆,劳务税却沉睡了整整36年,明显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的税收标准,理应适时对其进行修订。

其实,类似于一睡36年的劳务税标准的休眠式政策并不罕见,现实中总有一些颇显另类的政策总处在休眠期,无论多么尴尬、不切实际,都以强大的心理素质"岿然不动",却已然名存实亡。

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应当与时俱进的修改完善,直接关涉民生的政策更应当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期望有关部门顺应民意主动清理和修改那些不合时宜的公共政策,让公共政策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与时俱进,彰显民意。

本文标题:800元的劳务税标准为何“一睡36年” - 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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