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判决”不应被神话 程序正义才是真意

3月12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报告显示,2016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1.6万件,判处罪犯122万人,同比分别上升1.5%、下降1%;对656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42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对此,有许多人都为此击节叫好,认为这是体现了我国司法的正义抵达,甚至有媒体提出了“让无罪判决更加常见”的口号。而这样的表述,或许已经造成了一种错误的理解,即无罪判决越多司法体系就越正义,这显然错误理解了“无罪判决”在司法体系中的意义,同时也误解了两高报告甚至误解了中国的司法现实。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行为规范的最低底线,以国家强制力保障一个社会运行的基本秩序,而刑法则是所有法律中底线中的底线,裁定一个人有罪,即意味着以最严厉的国家强制力对其进行惩罚的可能,因此必须慎重。

然而自古以来,凡有刑名处不乏冤狱,其中原委虽然各具时代特色,但归根结底在于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总是受制于自身的实践能力所限,这是人类仍无从逾越之藩篱。

为此,人类先贤们一直在尝试提升自身的实践能力,从刑法层面既是在提升刑侦技术、丰富刑侦手段的基础上,采用更为先进的司法技术来进行判决。

中国的法字繁体“灋”其实就包含了利用古代神兽“解廌决狱”的尝试,而西方曾经靠巫术来判决女巫恶人,同样代表了当时最发达的审判技术。这些技术在如今看来愚蠢荒谬,但是却是符合当时人类对自然和社会的认知的。自此之后出现的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其实也都是根据当时的人类认知实践水平而来,并发挥了相当长时间的积极作用。

及至目前发展出来的无罪推定审判原则,实际上从1764年被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到二战后的1948年首次由联合国文件认可,同样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这与其说是司法技术本身的进步,不如说是人类认知水准的提升带来的必然结果,却也仍然受制于我们目前的认知而无法做到万无一失。

从这一点看,“无罪判决”不过是整个司法体系中在审判过程中纠错的一个环节,这一环节或许具有相当轰动性,也容易为媒体所关注,但是在整个司法体系中,比起立案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查以及之后的申诉机制,并没有更加重要。如果说“无罪判决”值得神话,那么不予立案、不予批捕、不予起诉、申诉成功岂不是也都要神话一番了?为什么又独独要关注“无罪判决”呢?

退一步讲了,即便是关注“无罪判决”,认可其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纠错作用,呼吁其“更为常见”就显得莫名其妙了。因为如果“无罪判决”真的“更为常见”,恰恰说明之前的各项纠错环节相当一部分处于失效状态,这不但对于司法资源是巨大的浪费,对于当事人也同样是一种痛苦,实在算不上什么值得追求的结果。

那么“无罪判决”的意义究竟何在?最高法报告中提到“无罪判决”的意义又在哪里呢?我们(微信ID:btimelun)认为,“无罪判决”本身并不能作为一个司法体系运转情况的标签,但却可以作为“程序正义”被实现的结果来看待。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再比如媒体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热议,这些都是需要程序法的落实才能实现;而乐平案、聂树斌案等一些多年冤假错案平反,实际上并非有了什么新的证据出现,也不是实体法发生了变化所致,恰恰是由于程序法的落实,从而得到了“无罪判决”,这本身是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结果。

因此,“无罪判决”实际上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有能力、有决心、有勇气落实程序正义的一个标志,而最高法的报告中将其列出,也表达了依据程序法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结合,最终实现司法正义的理念。

文/佘友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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