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的范畴

通常情况,下列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约定是否属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条件下,所购买的房产;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特别确定的房产外,共同接受赠与或继承的房产;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参加房改取得的私有房产;

  4.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所购买,权属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

  5.当事人结婚后,其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哪一方而出资为当事人所购买的房产。

  特别提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房屋的产权特点,以夫妻共有房屋、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家庭成员共有房屋、夫妻共有的“部分产权房”或尚未取得产权房等四种情况来分析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

  夫妻共有房屋

  指夫妻共同享有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最典型的就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和共同受赠或继承的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分为婚前行为和婚后行为区别对待: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关于夫妻共同房屋的分割方法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观点来自顶呱呱顶泰律师事务所

本文标题: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的范畴 - 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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