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购房资格审核从严 明确个税政策标准

京华时报讯 (记者王婧)3月22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加以明确,并自2017年3月22日起执行。

《公告》指出,为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相关政策执行标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第六条关于"...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规定,就"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标准进行公告。

按照《公告》规定,"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形审核认定。一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因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等所得的个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个人,根据各自适用的计税期间,采取按月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采取按季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且不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

京华时报讯 (记者王婧)3月22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加以明确,并自2017年3月22日起执行。

《公告》指出,为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相关政策执行标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第六条关于"...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规定,就"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标准进行公告。

按照《公告》规定,"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形审核认定。一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因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等所得的个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个人,根据各自适用的计税期间,采取按月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采取按季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且不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

本文标题:北京购房资格审核从严 明确个税政策标准 - 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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