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原因离职却得到经济补偿金,真的!

案例分析:

2015年9月,安怡瑄入职了一家互联网创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5年底,A公司融资失败,经营出现困难。12月起,安怡瑄和公司大部分员工就再未领到工资,眼瞅着A公司即将关门大吉,2016年1月22日,安怡瑄向A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亲笔写着:“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A公司工作,现申请离职。”《申请》下方有安怡瑄签名,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A公司为其开具以个人原因离职的《离职证明》。

2016年6月,安怡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为什么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安怡瑄在仲裁委是这样说的:我在2016年5月27日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A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快递单已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收。A公司未出庭。仲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支持了安怡瑄主张的经济补偿金13000余元

律师解法: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前置程序,仲裁机制和仲裁结果具有法律强制性和既判力,因此,当事人应当积极参与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A公司作为仲裁阶段被申请人,经仲裁委依法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相关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担。 儒思HR人力资源网——亿万HR成长交流的平台!免费(海量资源分享、经典微课学习、在线提问专家,圈子互助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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