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莲”状告冯小刚是地球上最污的狗血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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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莲”状告冯小刚是地球上最污的狗血剧
自冯小刚拍摄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大火之后,也引火烧身。据报道:“《我不是潘金莲》引发了全国潘氏宗亲会的不满,认为该影片有损潘氏名誉。来自广东增城市的癌症患者潘金莲,更是将冯小刚、刘震云、范冰冰等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此闻一出,举世绝倒,笑喷寰环。网友都知道,此潘非彼潘,同名同姓而巳,何以扯到告官的地步,真是黑色幽默到家了。
从法律上讲,冯小刚不构成侵权,其理由是:“潘金莲”是中国古典文学名著《水浒传》中的人物“潘金莲”,因名著的影响使得“潘金莲”家喻户晓,甚至扬名中外。而“潘金莲”这个特称也成为中国文化约定俗成的固定词汇,指代“淫荡、歹毒、妖媚”的女人。其义与中国历史上的红颜祸水“妲己、褒姒”,以及“四大美女”西王杨貂一样,巳成为中国文化的特产及文学名词,属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
综上所述,做为原告的广东增城市“潘金莲”,姓氏名称的注籍是在历史版权“潘金莲”之后,显然是冒用了历史“潘金莲”的大名。如此推论,原著作者施耐庵后人倒可追究广东的原告“潘金莲”涉及侵权行为。假若做为文学名著,人物是虚构的,泛化的,不是实指某个人,不具有法律意义,那么,潘氏宗族就没有状告冯小刚的事实依据,由此,冯小刚侵权的理由也不成立。即使历史上有“潘金莲”这个人物,那么,给历史翻案需要史学家经过科学的考证来做证词。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本为影视艺术上的虚构故事,却引起社会某些人的“维权”意识。小编颜小四认为,出现如此荒诞而滑稽的一幕,应引起社会的反思。显然,这是一起法律绑架事件,其动机并非是维权,或者按照原告所说的“为潘金莲正名”, 甚至将诉讼行为上升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尽一份力”的高度,而真实用意是借冯小刚的电影为潘氏炒作,更延伸的点说,是行黑社会敲诈之举,耍下三流泼赖之行,其行径令人不齿,有辱潘氏英名。
试想,如果潘氏宗族后代真的是维权,为潘氏一正清白,那么,为何不告真正的原告《水浒传》的作者?施公才是损害潘金莲名誉权的始作俑者,据此,潘氏宗族为维护潘姓不受不法的侵害,应诉求名著《水浒传》停止出版发行。如果原告的理由成立,那么,法律今后将面临巨大的尴尬,中国的二胎可以取名“妲己”、“吕雉”、“武媚娘”,取这些具有恶名声的名字,好为将来发生同名同姓的相关行为讨个说法,说不定能发一笔横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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